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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規範考試院檔案的申請、閱覽、複製及保密等事項,確保檔案的妥善管理與利用,同時保障申請人的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5-05・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檔案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攝影 (以下簡稱閱 覽) 有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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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閱覽檔案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或以書面載明申請閱 覽文件內容要旨及用途等,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一 考試院檔案閱覽申請書 ┌───┬───────────────┬──────────┐ │ │姓名 (或機關 性別: │地址: │ │ │團體名稱) : 國籍: │電話: │ │ │出生年月日: ├──────────┤ │申請人│身分證字號: │申請閱覽訴願卷宗者與│ │ │事務所或營業 │本案之關係: │ │ │所名稱: │□訴願人 □參加人 │ │ │立案證號: │□訴願代理人 │ │ │ │□利害關係人 │ ├───┼───────────────┼──────────┤ │代理人│姓名: 性別: │通訊處所: │ │或機關│出生年月日: │電話: │ │團體代│身分證字號: │與申請人之關係: │ │表 │ │ │ ├───┼───────────────┼──────────┤ │助 理│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 │人 員│ │ │ ├───┴───────────────┴──────────┤ │申請內容要旨: │ ├──────────────────────────────┤ │文件用途: │ ├──────────────────────────────┤ │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 │ 年 月 日 │ │ │ │ (虛線以下請勿填寫) │ ├------------------------------------------------------------┤ │處理意見: │ │□擬同意閱覽。 │ │□依 第 條第 項規定,擬不同意閱覽。 │ ├──────────────────────────────┤ │批 │ │ │ │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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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受理申請閱覽檔案案件 (以下簡稱申請案件) ,由主管業務單位負責 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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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對於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二、同意付與資料者,並附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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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親至本院,出示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繳納費 用,簽署同意書 (格式如附件二) ,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承辦人或檔案管 理人員洽閱檔案。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院得拒絕提供閱覽。 附件二 同意書 本人已就後附之「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九條規定,閱讀完畢,充 分瞭解其內容,保證遵守規定,如有違反,願依該規則規定辦理並負法律 責任。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性別: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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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人如需助理人員陪同閱覽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 前項助理人員須年滿二十歲,且以一人為限。 閱覽檔案時不得僅由助理人員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助理人員之行為應負 連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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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人及其助理人員均應於閱覽前在閱覽檔案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 時,應記錄閱畢之時間並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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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 得准予續閱一次。 申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申請另定期日續閱 (續閱申請書如附 件三) 。 附件三 考試院檔案續閱申請書 ┌───┬─────────┬───┬────────────┐ │續閱申│姓名: │申請續│ 年 月 日│ │請 人│身分證字號: │閱時間│ 時至 時│ ├───┼─────────┼───┼────────────┤ │原核准│日期: │原核准│ 年 月 日│ │閱 覽│ │閱 覽│ │ │文 件│字號: │時 間│ 時至 時│ ├───┼─────────┴───┴────────────┤ │續 閱│ │ │事 由│ │ ├───┴──────────────────────────┤ │ 續閱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 (虛線以下請勿填寫) │ ├------------------------------------------------------------┤ │處理意見: │ │ │ │ │ ├───┬──────────────────────────┤ │ 批 │ │ │ │ │ │ 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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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閱覽檔案應於本院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檔案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 二、裝訂之檔案不得拆散或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 四、不得私自影印、抄錄。 五、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毀檔案之物品。 六、不得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助理人員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 立即予以制止、終止其閱覽行為、告知不得申請續閱,並記錄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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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申請閱覽檔案,應繳納費用,其收費準用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 收費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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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申請人依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預繳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 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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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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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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