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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處理辦法這部法規,規範考試期間發布空襲警報時的應變措施與程序,確保考生與考試人員的安全,並維護考試秩序與公平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4-04-11・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發生,其試務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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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科試題發出後,如發生空襲警報,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 足二分之一者,全部另予補考,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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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已超過考試時間二分之一之試卷,應另予標記,以備閱卷給分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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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補考應於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畢後定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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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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