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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
一句話看懂
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規範罕見疾病藥物的認定、申請、審查及管理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罕見疾病患者能夠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並促進相關藥物的研發與供應。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8-08・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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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持有許可證者無法供應,或該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時,其製造或輸入得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非罕見疾病藥物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且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認定有助於特定疾病之醫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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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由罕見疾病病患或家屬提出申請者:病患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 二、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提出申請者:病患同意書、醫療機構提出之治療計畫書或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關、團體提出申請者:病患同意書、醫療機構提出之治療計畫書或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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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專案申請書件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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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專案申請藥物,每次以足供一病患二年之用量為限,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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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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