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一句話看懂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規範總統、副總統文物因遺失、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等情形,依法辦理註銷的程序及相關規定,以確保文物的有效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5-24・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 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修護者。 四、文物遭竊、搶劫或遺失,確認無法取回者。 五、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 六、文物保存易造成管理或安全疑慮者。 七、文物種類或性質重複達一定數量者。 八、其他不符典藏效益之情形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文物註銷之審定,除有嚴重毀損或滅失等無法審查實物之情形,應以實物審查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文物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作為參考品。 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 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主管機關管理之文物,得歸還原所有者。 四、銷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 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 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 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