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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規範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及其競選團隊的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選舉活動順利進行及候選人人身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5-19・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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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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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安維工作之編組及其任務如下: 一、基本編組:負責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二、地區編組:協助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三、警察機關:負責候選人住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之安維工作。 前項納入編組執行安維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安維人員),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其編組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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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為統籌安維工作,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單位)或人員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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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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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安維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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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 一、候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二、安維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執行安維工作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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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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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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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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