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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規範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設立、組織、職責及人員管理等事項,旨在有效推動我國經貿外交工作,促進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17・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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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左列規定,諮商外交部,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於國外設駐外經濟商務機構。 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轄區範圍,分為經濟參事處及經濟專員處或商務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其對外名稱得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二、於本國已設或未設駐外代表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必要時得單獨設置駐外經濟商務機構或酌派經濟商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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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性質置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處員、雇員。 派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其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者,應洽外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其餘則視實際需要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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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濟商務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派用,適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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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濟部得視實際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辦事,其人員之聘用,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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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人員之職等及總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地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員額,由經濟部視業務需要,在總員額編制內調配之。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編制表 ┌─────────┬───────────┬───┬────┐ │職稱 │官等 │員 額│備 考│ ├─────────┼───────────┼───┼────┤ │經濟參事 │簡任(派) │三二 │ │ ├─────────┼───────────┼───┼────┤ │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薦任(派)或簡任(派)│六五 │ │ ├─────────┼───────────┼───┼────┤ │一等經濟秘書或一等│薦任(派)或簡任(派)│五八 │ │ │商務秘書 │ │ │ │ ├─────────┼───────────┼───┼────┤ │二等經濟秘書或二等│薦任(派) │五八 │ │ │商務秘書 │ │ │ │ ├─────────┼───────────┼───┼────┤ │三等經濟秘書或三等│薦任(派) │六七 │ │ │商務秘書 │ │ │ │ ├─────────┼───────────┼───┼────┤ │處員 │委任(派)或薦任(派)│五 │ │ ├─────────┼───────────┼───┼────┤ │雇員 │僱用 │一七三│駐在國當│ │ │ │ │地僱用。│ ├─────────┴───────────┼───┼────┤ │合 計│四五八│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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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及人員承經濟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並受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經濟商務之接洽、交涉事項。 二、關於駐在國經濟貿易情況法令及行政設施之調查、報告事項。 三、關於駐在國進出口貿易市場之調查、報告事項。 四、關於促進投資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關於駐在國財稅、交通之調查、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貨之協助推銷及宣傳事項。 七、關於協助輔導華僑經濟、商務事項。 八、其他經濟部交辦有關經濟、商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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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經濟參事處之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或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經濟專員處或商務專員處之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或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分別受經濟參事、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之指揮,襄助工作;處員或雇員承直屬長官之命,辦理處內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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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及三等商務秘書,在對外關係上,均予以外交人員之身分。 ┌─────────┬───────────┬───┬────┐ │職 稱 │官 等│員 額│備 考│ ├─────────┼───────────┼───┼────┤ │經濟參事 │簡任(派) │三二 │ │ ├─────────┼───────────┼───┼────┤ │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薦任(派)或簡任(派)│六五 │ │ ├─────────┼───────────┼───┼────┤ │一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或簡任(派)│五八 │ │ │一等商務秘書 │ │ │ │ ├─────────┼───────────┼───┼────┤ │二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 │五八 │ │ │二等商務秘書 │ │ │ │ ├─────────┼───────────┼───┼────┤ │三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 │六七 │ │ │三等商務秘書 │ │ │ │ ├─────────┼───────────┼───┼────┤ │處 員 │委任(派)或薦任(派)│五 │ │ ├─────────┼───────────┼───┼────┤ │雇 員 │ │一七三│就地僱用│ ├─────────┼───────────┼───┼────┤ │合 計 │ │四五八│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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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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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機關團體委託經濟商務機構調查接洽國外經濟商務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經濟部轉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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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公務人員職務等級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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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駐外經濟商務人員之管理,依公務人員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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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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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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