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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規範臺灣製鹽總廠的組織、職責、任務及人事管理等事項,目的是為了明確臺灣製鹽總廠的組織架構與運作規範,以確保其業務得以順暢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0-11・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臺灣製鹽總廠 (以下簡稱本總廠) 隸屬於經濟部,掌理臺灣區各類鹽及鹽 化產品之產製、運銷,暨鹽工福利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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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總廠設左列各處、室: 一、場產處。 二、工務處。 三、業務處。 四、財務處。 五、秘書室。 前項各處、室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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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場產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目標及工作之規劃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晒鹽、洗滌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事項。 三、關於鹽產研究發展及各項試驗之設計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場務管理、鹽產操作、鹽灘建構、場鹽集運、場鹽安全維護事項 。 五、關於鹽場氣象觀測與紀錄事項。 六、關於鹽工管理,工資釐訂事項。 七、關於鹽工及職工福利事項。 八、有關場產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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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精鹽之鹽化產品之產製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製鹽及其有關之工程事項。 三、關於鹽質檢驗事項之管理及產品製造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規劃及考核事項。 五、有關製鹽工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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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產品運儲、銷售之計畫、調度、控制、稽核及價格運費之核 計事項。 二、關於輸入鹽管理事項。 三、關於製鹽場 (廠) 鐵道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鹽類運銷單照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違反鹽政條例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各種物料之採購管理與調度事項。 七、有關事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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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財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財務計畫之擬訂及財務報告之編審事項。 二、關於現金預算之編製與控制事項。 三、關於資金之籌劃調度與經費之核撥事項。 四、關於內外銷產品價款之結算及洽收事項。 五、關於土地及各項固定資產之登記、移轉、租稅、保險、調撥及出售之 處理事項。 六、關於現金、證券、票據、契據之出納與保管事項。 七、關於財物之涉訟事項。 八、有關財物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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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五、關於文書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七、關於工作計畫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十、總經理、協理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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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總廠置總經理,承經濟部部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 機構,置協理襄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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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總廠置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稽核、秘書、科長、專員、工程師、 副工程師、科員、幫工程師、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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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總廠設會計處,置處長、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會計、統計等事務。 會計處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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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總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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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總廠員額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本總廠各職位之職等,依照分類職位歸級規程之規定辦理。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29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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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總廠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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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總廠於轄區內,設製鹽場 (廠) 、副產品工廠、運銷處及鹽類實驗研究 所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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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總廠辦事細則由本總廠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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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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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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