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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規範經濟部能源署內部組織、職責、會議、文書處理等事項,目的在於建立健全組織運作機制,以提升行政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3-27・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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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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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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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能源政策及氣候變遷組,分三科辦事。 二、油氣發展及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電力發展及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四、節能發展及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五、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組,分五科辦事。 六、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 十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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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能源政策及氣候變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能源發展之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二、本署施政計畫之編列、管考;能源計畫之管理、成果推廣及績效評鑑。 三、能源供需規劃與中長期能源發展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四、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與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訂及推動。 五、能源政策經濟、環境衝擊分析與因應策略之研訂及推動。 六、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有關能源經濟指標之發布。 七、雙邊與多邊國際能源事務之參與、協調、聯繫及合作。 八、其他有關能源政策及能源部門氣候變遷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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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油氣發展及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石油、天然氣之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二、石油、天然氣供需之規劃及穩定供應措施之研訂。 三、石油事業之許可、管理、輔導及監督。 四、石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五、加油(氣)站、石油輸儲設施與油品品質查驗之監督及管理。 六、天然氣事業之登記、許可與經營業務之監督管理及查核。 七、氫能技術之研發及推動。 八、地熱能推廣目標、獎勵機制之推動及躉購費率之擬訂。 九、油氣、氫能及地熱能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油氣、氫能及地熱能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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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電力發展及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力之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二、公用售電業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計算公式之研訂、修正與各種收費費率之審議及核定。 三、電力技術與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業登記業務與相關營運監督、自用發電設備及合格汽電共生系統之管理。 五、電力穩定供應措施之研訂及推動。 六、電業與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七、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八、輸配電業與發電業間及電業與用戶、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間爭議之調處。 九、電力發展及電力市場管理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電力發展及電力市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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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節能發展及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約能源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二、使用能源設備、器具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事項與其效率規定之擬訂及檢查管理。 三、車輛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事項與其效率規定之擬訂及檢查管理。 四、能源用戶之能源使用效率與節約能源基準、目標、計畫之查核、管理及技術輔導。 五、節約能源技術服務之輔導及推廣。 六、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之登記、訓練、查核、管理與節約能源科技、專業人才之培訓。 七、節約能源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八、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獎勵優惠、示範推廣。 九、節約能源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教育宣導及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節能發展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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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政策、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二、風力、海洋能再生能源、前瞻能源推廣目標與獎勵機制之研訂及推動。 三、風力、海洋能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之擬訂。 四、再生能源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五、風力發電設備、海洋能發電設備之示範獎勵、設置推動、設備認定及查核。 六、風力、海洋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之調處。 七、碳封存技術研發與示範應用、發展及推廣之國際合作。 八、綠能專區管理、綠能基礎建設之相關規劃、推動及管考。 九、風力、海洋能再生能源、前瞻能源技術研發與示範應用、發展及推廣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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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獎勵機制之推動。 二、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之擬訂。 三、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示範獎勵、設置推動、設備認定及查核。 四、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之調處。 五、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與示範應用、發展及推廣之國際合作。 六、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國土利用及空間分布之規劃。 七、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專區之規劃及推動。 八、太陽光電、小水力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收費之研訂、修正及管理。 九、太陽光電共同升壓站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再生能源管理及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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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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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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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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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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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資訊應用服務之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署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署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能源業者資訊作業之輔導、教育訓練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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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法規之修訂審議、整理及編纂。 二、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三、法律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法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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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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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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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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