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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辦事細則規範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的組織、業務、教育訓練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建立培訓所的運作機制,以培養專業經貿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1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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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所長綜理本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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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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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 一、教務科。 二、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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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計畫、訓練事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二、輔導計畫之研究、規劃與執行;學員報到、生活輔導、勤惰管理及退訓之處理。 三、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行政機關(構)與事業機構職能、管理策略等訓練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四、與國內外公私訓練機關(構)交流、聯繫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五、本部經貿培訓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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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外賓接待及學員膳宿管理。 六、不屬其他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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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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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置主計員,由本部會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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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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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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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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