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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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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經濟部為審議礦場安全政策及重大事項,設置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以確保礦場安全並提升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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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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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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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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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
已三讀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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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其他 1
全部狀態
審議中
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12・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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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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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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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礦場安全政策之建議事項。 二、礦場安全法令規章修正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改進礦場安全問題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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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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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負責召集之,並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研究小組之任務隨諮議案之終了而結束,其研究小組之研究結論應送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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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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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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