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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規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的組織、職責與任務,旨在明確產業發展相關業務的權責劃分與推動產業發展政策的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6-07・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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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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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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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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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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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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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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