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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規範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產業園區管理權責,以促進產業發展與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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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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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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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6-07・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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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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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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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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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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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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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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