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 › 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規範經濟部水資源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旨在明確水資源局的權責,以有效推動水資源保育、開發與管理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1-27・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經濟部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水利事業之規劃、管理、興辦、審議、督導及協調事項。 三、水道變更、防護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審議事項。 四、水庫安全、水庫疏濬與水庫集水區治理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五、水資源之統籌調配及水權之登記、管理、監督事項。 六、水利技師之登記、監督及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水資源調查及水利試驗事項。 八、水利科技研究發展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九、水資源資訊系統之建立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事務、出納、檔案、圖書、研考 、公關、新聞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 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 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 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工程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九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六人,專員 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或二人,管 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十二人 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二人至四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科員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務員十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僱用之現職雇員三 人至五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 至離職時為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局為統籌經營管理涉及二省 (市) 以上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 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副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 │二 │ │ ├──────┼────────┼────┼─────────┤ │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一 │ │ │ │任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三) │內三人由正工程司兼│ │ │九職等 │ │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一) │一 秘書室專任。 │ │ │九職等 │ │二 水庫管理中心主│ │ │ │ │ 任一人由正工程│ │ │ │ │ 司兼任。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九職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一 │ │ │ │八職 │ │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七 │原石門水庫管理局裁│ │ │九職等 │ │撤移撥簡任技正五人│ │ │ │ │,仍以原職稱原官等│ │ │ │ │留用,出缺後改置為│ │ │ │ │正工程司。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四 (一一│內十一人由正工程司│ │ │ │) │兼任。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