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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規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該局的業務範圍、權責和內部組織,以有效推動標準化、檢驗和認證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6-0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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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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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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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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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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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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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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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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