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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辦事細則規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的組織、業務、權責及工作流程等相關事項,旨在確保分局有效執行標準檢驗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16・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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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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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局得設之科、室,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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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電資產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檢驗、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正字標記與其他驗證標誌之執行及管理。 三、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管理系統驗證及查證業務。 四、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之特約檢驗、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 五、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七、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八、其他有關電資產品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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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機械產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械類產品檢驗、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機械類產品正字標記與其他驗證標誌之執行及管理。 三、機械類產品管理系統驗證及查證業務。 四、機械類產品之特約檢驗、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 五、機械類產品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機械類產品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七、機械類產品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八、其他有關機械產品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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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機電產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檢驗、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正字標記與其他驗證標誌之執行及管理。 三、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管理系統驗證及查證業務。 四、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之特約檢驗、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 五、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七、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八、其他有關機電產品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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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化工產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工類產品檢驗、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化工類產品正字標記、其他驗證標誌之執行及管理。 三、化工類產品管理系統驗證及查證業務。 四、化工類產品之特約檢驗、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 五、化工類產品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化工類產品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七、化工類產品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八、其他有關化工產品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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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度量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驗)。 三、度量衡器違規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四、度量衡器糾紛鑑定之處理。 五、度量衡器標準件與儀校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度量衡法、技術規範、作業程序、教育訓練、檢校技術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資料蒐集及建議。 七、度量衡業務之疑義查詢。 八、其他有關度量衡行政管理及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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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報驗發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 三、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及取樣章管理。 四、各類證書、證明書、報告與通知書之核發及管理。 五、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及銀行繳款擔保額度作業。 六、各類標識之管理。 七、報驗發證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八、報驗發證之查詢事項、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 九、其他有關報驗發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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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市場監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品市場檢查與市場購樣檢測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商品市場監督業務宣導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三、違規案件之調查與違規廠商之輔導管制及行政罰鍰之催繳。 四、消費者申訴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商品義務監視員之召募、訓練及反映案件之處理。 六、商品事故通報案之追蹤調查及處理。 七、不安全消費商品資訊之蒐集、彙整及陳報。 八、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九、地方政府執行商品標示查核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市場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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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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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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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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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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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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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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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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