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組織準則規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標準檢驗業務的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16・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辦理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各分局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與消費品安全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轄區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事務之管理。 三、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驗)。 四、轄區內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及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推行。 五、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與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 六、地方政府執行商品標示查核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執行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