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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規範經濟部所屬機關提供統計資訊的收費原則、範圍、標準、程序等事項,以確保統計資訊的合理使用和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3-30・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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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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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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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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