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為表彰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成就的人員,依據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頒發獎章給相關人員,以示鼓勵。
1
相關議案
1
審議中
0
已三讀
1
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22・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經濟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經濟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 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 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 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經濟事務有特殊貢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 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經濟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但受獎人非我國公務人員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獎詞;其格式,如附表四。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以部長名義公開頒給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表接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