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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規範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該局的業務範圍、權責和內部組織,以有效推動商品檢驗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12-15・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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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內產銷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二、輸出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三、輸入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四、輸出、輸入或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事項。 五、動植物檢疫及疫情調查、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商品之檢 (試) 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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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三組及檢驗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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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議事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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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 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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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 第十一職等,其中一、二兩組組長、副組長均由技正兼任;秘書室主任一 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檢驗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由技正 兼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 ,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正三 十五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四人職位得列第十或 第十一職等;督導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 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專任,餘由技正兼任;專員十 二人至十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六人至七十二人,科員 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員 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五人 至三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位 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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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 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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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 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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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得於各省 (市) 縣農工產品產銷地區及重要港口、機場,設置檢驗分 局或檢驗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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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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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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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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