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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規範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組織、職權和業務範圍,目的在於明確該署的任務和功能,以推動中小企業及新創企業的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6-07・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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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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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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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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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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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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