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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規範終身學習制度的實施事項,包括學習權益、學習資源、學習評鑑等,以促進全民終身學習為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9-1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終身學習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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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本法第三條第四款之非正規教育,不得依學位授予法規 定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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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所設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 至二十五人組成之;其中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本法第四條第三項之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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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提供學習之內容,應考量民眾學習需求, 並就教育階段之層級及性質,注意其課程內涵之銜接及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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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社區大學,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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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建構學習網路體系,應輔導終身學習機構 建置終身學習資料庫,並相互連接,以促進資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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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輔導並獎勵終身學習機構,發展學習型 組織,應以公開、客觀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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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各級各類回流教育制度,應研擬各 類學習方案,並鼓勵所屬學校提供學習機會,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及在 職專班、在職班,招收在職人士重回學校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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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其任務如下 : 一、募集資金、整合終身學習資源。 二、補助辦理各類終身學習活動。 三、辦理國內、外終身學習交流活動。 四、辦理終身學習學術研討會、研習活動。 五、出版終身學習相關書刊。 六、辦理其他相關公益性終身學習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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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求之區域,指偏遠、山地、離島等地區; 所稱特殊需求之對象,指本法第四條第三項之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 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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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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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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