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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一句話看懂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規範紅麴健康食品之製程、成分、標示及包裝等事項,以確保產品品質及消費者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24・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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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spp.)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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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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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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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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