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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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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範了中華民國的紀念日和節日的制定、變更、廢止和實施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統一全國紀念日和節日的慶祝活動,以弘揚國家歷史文化和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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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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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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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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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6-06・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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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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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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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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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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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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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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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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