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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5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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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