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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一句話看懂
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規範政府為興建鐵路而發行公債的條件、數額、利率、償還方式等事項,以籌措鐵路建設資金,達成鐵路建設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36-01-30・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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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一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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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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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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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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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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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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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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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公債不得移作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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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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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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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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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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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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