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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4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
現行條文可能變動
。
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規範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程序與相關事項,確保院長及副院長之合法產生與職權順暢行使。
4
相關議案
4
審議中
0
已三讀
3
提案政黨
審議中 4(100%)
已三讀 0(0%)
其他 0
聚合所有「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國民黨 2
民眾黨 1
其他 1
全部狀態
審議中
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7-02・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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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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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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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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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其推選主席會議,由資深者主持,資同者以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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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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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立法委員姓名,由立法委員各圈選一人。 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票印列第一次得票較多之首二名及其同票數之人,由立法委員圈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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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時,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立法委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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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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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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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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