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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一句話看懂
空間情報統合辦法規範國家及地方政府辦理空間情報統合之作業程序、權責劃分及相關事項,以提升空間情報之應用效益,促進政府機關及民間之資訊共享與整合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23・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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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像:指衛星影像及航照圖等影像資訊。 二、圖資:指影像圖資、向量圖資、高程資料及詮釋資料等資訊。 三、空間情報:指利用影像、圖資描述、產製或研析之情報。 四、空間情報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且掌理影像處理、判讀、研析或圖資產製事項之機關。 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與空間情報之產製、交流、訓練與研發等業務有關之政府機關(構)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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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統合政府機關之空間情報政策、管制及研發,並指導、協調、聯繫及支援有關業務之施行;其任務如下: 一、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政策,推動空間情報業務開展。 二、協調及管制空間情報機關影像來源及圖資產製計畫。 三、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有關空間情報系統之開發計畫。 四、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之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交流,協助政府機關執行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之交流。 五、協助及支援與空間情報有關之教育訓練及技術研發。 六、統合及節制空間情報機關國際情報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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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管機關每年對空間情報機關影像引進來源、採購規劃及空間情報、影像、圖資交流情形實施督訪及評鑑,主管機關得視評鑑績效辦理獎勵。 主管機關督訪所見情形應於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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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空間情報機關與政府機關交流空間情報、影像或圖資,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資料申請及獲得。 前項申請應敘明交流之空間情報、影像或圖資類別,及其區域、時間與用途,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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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管機關對於空間情報機關之研發需求,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得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及教育訓練,邀請空間情報機關及政府機關派員參與。 空間情報機關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或教育訓練,如不涉機密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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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空間情報機關從事空間情報之國際情報合作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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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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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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