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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稽勳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和運作,目的在於公正審查和認定公務員的功勳事蹟,以作為獎勵和晉升的依據,確保公務人員的考核和獎勵公平合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5-07・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稽勳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掌理勳績之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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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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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稽勳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會務,由國民政府於委員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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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稽勳委員會設秘書處,置左列各科,分掌事務: 審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勳績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勳績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勳績之審擬事項。 登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受勳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勳章之法規、圖說編纂事項。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四、關於會議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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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處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五人,簡任,輔助主任秘書分辦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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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九人,其中三人薦任,餘委任 ;書記官三人至六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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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 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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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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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 理人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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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得用雇員五人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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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稽勳委員會處務規程,由會擬訂,呈請國民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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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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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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