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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規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科學工業園區,促進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5-06-10・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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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掌 理或代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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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及代辦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企劃組:掌理有關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發展政策、策略及 相關措施之規劃,科技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科技人才之訓練及人 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建教合作與技術訓練,員工子弟學校之業務協 調等事項。 二、投資組:掌理有關園區吸引投資與對外宣傳,廠商科技能力與產品性 能之評估,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外匯及貿易業務,產品檢驗發證, 產地證明之簽發與產品市場調查等事項。 三、勞資組:掌理有關園區工商團體之業務督導,勞資關係,公共福利, 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等事項。 四、工商組:掌理有關園區事業設立、營運之輔導與財務稽核,電信器材 進出口查驗與護照憑證之簽發,工商登記證照及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 ,外籍與僑居國外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儲運及保稅倉庫之經營與 輔導管理,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等事項。 五、營建組:掌理有關園區土地之開發及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與維護,廠 房及住宅之興建,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與 管理等事項。 六、建管組:掌理有關園區土地之編定與徵收,廠房及住宅之租賃及其他 公有財產之管理與收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景觀規 劃與管理等事項。 七、資訊室:掌理有關園區資訊業務規劃與管理,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 ,加值網路服務引進、應用與整合,資訊系統設計,資料處理,資訊 應用訓練與諮詢服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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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法律事務、研究考核、公 共關係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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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具備高科技學識及管理專長者擔任,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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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六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三人得由技正兼任;技正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 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九人、技士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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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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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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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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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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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為辦理專門性及技術性事項,經層報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 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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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技術顧問及其他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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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得商請警政、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消防單位,依法執行安 全警衛任務、消防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受本局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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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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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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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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