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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規範科學園區內勞工權益事項之處理程序與要件,目的在於確保園區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維護園區勞工就業權益與經濟社會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1-0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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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指下列二者: 一、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科學園區。 二、民間籌辦、開發經行政院核定併入之科學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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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勞工業務,指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事項。 前項勞工行政,指除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外之勞資關係、勞動條件、性別工作平等、職工福利、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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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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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應依勞動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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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分別向行政院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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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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