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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

一句話看懂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規範國家舉辦祭祀活動的程序、方式和注意事項,目的是尊重革命先烈和陣亡將士的犧牲精神,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2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崇敬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定期舉行祭祀典禮,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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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典禮,中央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忠烈祠舉行,省 ( 市) 、縣 (市) 在當地忠烈祠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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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每年三月廿九日為春祭日期,祭祀革命先烈及陣亡將士,九月三日為秋祭 日期,祭祀陣亡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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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祭祀典禮,參加人員除中央另有規定外,省 (市) 、縣 (市) 由各該地於 首長率領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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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舉行春秋祭典時,同時致祭為國殉難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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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祭祀典禮儀式如左: 一、祭典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國歌。 七、上香。 八、獻花。 九、恭讀祭文。 十、行三鞠躬禮。 十一、主祭者報告致祭意義。 十二、演講。 十三、奏哀樂。 十四、禮成。 前項第一一款及第一二款,得視實際情形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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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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