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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85條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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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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