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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75條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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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