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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68條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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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