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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67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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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