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法 › 第133條

票據法 第133條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32條看 票據法 全文第1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