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法 › 第132條

票據法 第132條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AI 白話解釋
← 第131條看 票據法 全文第1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