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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106條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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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