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福與年金 › 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社會福利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以達成促進社會福利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2-11・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 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 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社福與年金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