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範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資格、聘任、解聘、考核、獎懲、福利、培訓等事項,目的是為了建立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的規範,提升社會團體的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8-11・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社會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幹事)、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之工作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職稱、員額及資格條件,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理事會訂定實施;依資格條件遴選工作人員,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會通過後解聘(僱)之。 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福利事項、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不得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工作人員之服務、差假勤惰、考核及獎懲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