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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

一句話看懂
礦災災害救助種類與方式及標準這部法規,規範礦災發生時,災害救助的種類、方式及標準,目的在於提供礦工及其家屬相關救助措施,確保其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2-0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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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災害救助之對象為礦場員工或民眾遭受礦災事故,造成死亡、失蹤、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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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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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礦災災害救助金以現金方式給付;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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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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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災害救助金,由經濟部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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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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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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