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補助研製改良費用,經審議小組評定符合經濟效益,且節水
效率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由本局依左列規定標準核定補助。但最高得補助
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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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 水 效 率 (%) │ 最 高 得 補 助 金 額 佔 總 研 製 │
│ │ 改 良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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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上未達二十者 │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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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以上未達三十者 │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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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以上未達四十者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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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以上未達五十者 │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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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以上者 │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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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濟效益之評定標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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