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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一句話看懂
本準則規範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組織、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運作方式等事項,旨在提供就業服務之標準與規範,以促進就業服務之效率與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29・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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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省 (市) 政府符合左列條件者,得設就業服務中心: 一、省以每一百萬個勞動力設一就業服務中心。 二、直轄市以設一就業服務中心為原則。 就業服務中心得依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夜通狀況,設就業服務 站。 就業服務站業務人員,由就業服務中心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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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判紹。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就業甄選。 七、應屆畢業生等專案就業服務。 八、職業分析。 九、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發市。 十、就業服務宣導。 十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十二、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十三、上級政府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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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就業服務中心得設課,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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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區域,由省 (市) 政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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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就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秘書、課長、站長、專員、管理師、課員、辦事員 、書記等人員為原則。 前項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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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就業服務中心之員額設置標準及計算方式,參考左列因素,由省 (市) 政 府訂定之: 一、勞動力。 二、廠商家數。 三、學校數。 四、業務量。 五、業務績效。 六、交通狀況。 七、區域發展需要。 八、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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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省 (市) 政府應依本準則訂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組織規桯及編制表,並依 法定程序核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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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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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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