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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警務處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省警務處組織法規範省警務處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在於建立地方警察機關的管理架構,以維護地方治安。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6-05・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省警務處直隸於省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掌理全省水陸警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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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省警務處對於所屬機關職員所為之處分或命令認為違法或不當時,得變更 停止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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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省警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由內政部部長遴員提請任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全省各級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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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省警務處得設秘書一人至三人,承處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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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省警務處設三科或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三人至六人,分掌各科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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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省警務處得設視察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並得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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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秘書、科長、視察由省政府咨請內政部呈請,薦任科員由處長呈請省政府 核委,辦事員由處長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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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省警務處辦事細則、服務規則及會議規則,由處擬訂呈請省政府核准,轉 報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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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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