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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一句話看懂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規範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為提高行政效率而共同辦公的相關事項,目的在於加強機關間的協調與合作,以有效推動各項業務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10-04・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力謀地方行政效率之增進及減縮省行政經費,以擴充縣行政經費 起見,特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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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省政府左列各廳處,應一律併入省政府公署內合署辦公。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保安處。 現在省公署辦公房屋,如尚不足以容納各廳處時,應於可能範圍內儘量併 入,至少須先併入民政廳及保安處,一面將公署改建擴充,各廳陸續加入 ,但無論已未併入,其辦公程序,概依本規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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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現在一切直屬省政府之機關,除前條所屬各廳處及呈准行政院特許設置者 外,應分別裁併或量為縮小,改隸於主管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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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除本條第二第三兩項規定外,所有文書,應以省政府 名義行之。 各廳處對於行政院所屬主管部會署之命令,應逕行呈覆。 各廳處依其職權監督指揮直轄職員或直轄機關之事務進行者,在不牴觸省 令之範圍內,仍得自發廳令處令或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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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一切文書,概由省政府秘書處總收總發。 凡用省政府名義之文書,由主管廳處分別或會同主稿呈主席判行,並由主 管廳處長副署。 前項呈判文書,主席認有修改意義或辦法之必要時,交由各主管廳處修改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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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各廳處呈擬之命令或處分,經主席判行,並以省政府 之名義發布後,如發覺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其他不當情形時,依左 列之提議,經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仍得自行修正及分別停止或撤銷之。 一、依省政府主席之提議者。 二、依主管廳處長之提議者。 三、依其他廳處長或委員之提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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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應依左列各原則澈底改革: 一、各廳處及其所轄機關之組織暨各科股之職掌,應依現在實際之需要重 新劃定,厲行裁併。 二、省政府及各廳處之經費,應集中管理,其材料物品應集中購辦,其一 時不便完全集中者,亦應酌定項目範圍,先行集中其一部或大部。 三、省政府及各廳處之文書,應採科學管理方法,務期迅速縝密簡便,每 日每週文書之收發及承辦,除機密要件外,均應分類摘由統計列表互 送主席及各廳處長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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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省政府秘書處除設科分掌文書會計庶務等事項外,得 酌設左列各室: 一、技術室掌理關於各種專門技術事業之調查、設計、審核及指導事項。 二、法制室掌理關於法令之搜集整理草擬修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三、統計室掌理關於統計之編製及報告年鑑之編擬及各種表格之調整事項 。 四、編譯室掌理關於公報及其他刊物編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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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省政府各廳處實行合署辦公後之節餘經費,應悉數撥增各縣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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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施行後,各省政府應於兩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咨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 備案,各省中如因牲殊情形須暫緩實行者,亦應開明理由咨請內政部轉呈 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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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省政府得依據本規程訂定施行細則,咨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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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現行省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係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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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由行政院呈報國民政府核准備案後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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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公布施行後,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原頒「省政府合署辦公辦 法大綱」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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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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