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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範受刑人或被告在監所內參加作業的獎勵金發給標準與程序,目的是為了鼓勵受刑人或被告參與作業,促進其自立更生與社會復歸。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8-31・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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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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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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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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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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