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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規範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的召開、議程、決議等相關事項,以確保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運作順暢及有效行使職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6-3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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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署委員會議,除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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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行署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酌量伸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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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行署委員會議,須各該行署全體委員出席,方得開議。 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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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其輪流次序,由各行署委員自行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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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行署委員會議時,主任秘書及各科科長得列席。必要時並得指定所屬科室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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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非該區行署之監察委員,因事留居行署所在地者,得列席行署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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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署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工作分配、及工作報告之編造事項。 二、關於工作檢討事項。 三、關於職員任免考核遷調事項。 四、其他事項。 上列各事項,如委員中有因故不能出席致會議無法召開時,得由委員二人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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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會議時,應製備簽到簿及會議紀錄。並將會議紀錄按月報告監察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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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得參照監察院會議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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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經監察院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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