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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推動監察業務相關法規的研究、修訂及建議,以強化監察院的監察功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8-0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監察法規及與監察權行使相關之法規,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法規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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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關法規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院長交議及本會委員提議之法規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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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 本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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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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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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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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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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