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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一句話看懂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規範監察院對外發布新聞及與媒體聯繫的程序、方式和內容,以確保新聞發布的及時性、準確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與民眾的溝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9-04・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新聞之發布,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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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設新聞發言一人,由秘書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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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應予發布之新聞如左: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院長之重要講詞。 三、院長交下發布之文件。 四、經決定公布之糾彈及調查案件。 五、本院各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六、其他經院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八、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九、本院其他重要活動或消息。 前項新聞以記者會、新聞稿或上網之方式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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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記者會分為定期記者會、臨時記者會及年終記者會。 定期記者會於本院院會後舉行之,由新聞發言人主持,必要時得邀請院長 、副院長及相關委員會同出席記者會,其新聞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三、本院通過之糾正、彈劾、糾舉案件後續追蹤辦理情形。 四、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五、其他本院重要消息。 臨時記者會於必要時舉行之,由院長、副院長、相關委員會召集人、委員 或秘書長主持,其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經決議公布之重大調查案件。 二、經決議公布之糾正、彈劾及糾舉案件。 三、澄清媒體輿論對本院或個案不正確之新聞報導。 四、其他與本院職權行使相關之事項。 年終記者會於每年本院年終檢討會結束後舉行之,由院長主持,所發布之 新聞內容包括年終檢討會之重大決議及本院重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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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其他各單位認為有發布新聞或上網之必要者,由新聞發言人或秘書處 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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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院新聞如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者,得送請行政院新聞局配合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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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採訪本院新聞之記者,應由其服務機構致函本院秘書處申請發給記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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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會議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先送秘書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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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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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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