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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一句話看懂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規範監察院各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會議及辦事程序等相關事項,旨在確保委員會運作順暢,落實監察權責。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3-22・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各委員會事務,除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處務規程及監察院會議規則之規定處理外,悉依本規則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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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人應即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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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舉行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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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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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會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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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開會時,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如其內容相同者,應併前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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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委員會會議之會次按順序排列,不以年度更始,另排會次。 前項會議之議事日程,除機密議案或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三個工作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增列議事日程於開會前二個工作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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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委員會審查成立之糾正案,應以院函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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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委員會議審議之調查報告,得經決議酌予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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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委員會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一切設施時,得邀請行政院及其各部會首長或有關主管人員到院說明並接受詢問。 各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得邀請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主管人員到院說明糾正案改善辦理情形,並接受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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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委員會由召集人處理各該委員會日常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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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洽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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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各委員會所屬人員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四、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巡察業務之辦理及資料蒐集、提供事項。 八、關於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之簽辦事項。 九、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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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下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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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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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得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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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各委員會職員辦理事務,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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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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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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